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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大鹏与刘国承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鹏,刘国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146号申请人王大鹏,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国承,男,1977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王大鹏与被执行人刘国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66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蔡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