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刀之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刀之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杨阳、吴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刀之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刀之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