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瑞华与王永国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瑞华,王永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大伟,河北省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国,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军,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瑞华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大伟、被上诉人王永国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黄瑞华。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