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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唐运荣诉被告宁远县保安烟草站、黄文斌、朱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荣,宁远县保安烟草站,黄文斌,朱志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唐运荣,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委托代理人柏雪松,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远县保安烟草站(宁远县保安烟叶工场)。负责人郑德胜,该站主任。被告黄文斌,男,40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朱志刚,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运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因遗漏当事人,现要求变更被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运荣承担。审 判 员  何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