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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雷涛与李汉友、王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涛,李汉友,王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雷涛。被执行人李汉友。被执行人王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汉友、王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汉友、王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8,82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汉友持有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95.71%的股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汉友在湖北憨哥酒业有限公司95.71%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