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占江、李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王**,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60号原告辽中县******,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汉族,户藉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诉被告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辽中县*******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太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