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素容与朱永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1865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容,朱永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杨素容,女,194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朱永全,男,194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容诉被告朱永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杨素容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