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刘杰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泉,刘杰,赵来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滕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赵德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杰,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第三人赵来义,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赵德泉与被告刘杰、第三人赵来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泉、第三人赵来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泉诉称,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为被告担保向第三人赵来义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5%,用期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第三人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第三人只好向原告要钱,原告通过向亲属朋友借钱,于2014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偿还了本金及23个半月利息,共计1082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8万元及28800元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按约定利率月息1.5%计算,共28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杰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第三人赵来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刘杰向第三人借款,由原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找不到刘杰,第三人向担保人要钱,原告偿还了第三人本息共计1082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由原告赵德泉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刘杰向第三人赵来义借现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赵来义现金捌万元整,借期壹年,利息壹万肆千肆百元整,到期一并付清。担保人:秦福军担保人:赵德泉借款人:刘杰2012年12月15日”。当日第三人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向被告催要未果,随向担保人之一即原告催要借款,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找到被告仍未如愿,原告无奈之下向第三人按借款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14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支付了借款本息,共计108200元,第三人赵来义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赵德泉2012.12.15号担保我借给刘杰现金8万元.捌万元.23个半月利息28200元.贰万捌仟贰佰元.共收到108200元正.壹拾万捌仟贰佰元正.收款人.赵来义2014.11.30号”。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诉至本院,诉请如上。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予答辩或提交反证。上述事实,有借条、收到条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第三人赵来义借钱给被告刘杰,原告赵德泉提供担保,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和第三人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第三人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后,向担保人即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清偿本息金额均在主债权范围内,故原告向被告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按借款约定利率主张利息288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支持,以原告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实际垫付钱款的金额为基数,从垫付之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其既未提交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德泉108200元及利息(以108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保全费106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刘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干审 判 员 赵猛人民陪审员 高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