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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车某某、王某某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车某江,王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车某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某*组。被执行人王某萍,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车某江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车某江、王某萍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茹少男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小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