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探宙故意杀人罪,郑探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探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4号罪犯郑探宙,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探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917.5元,并对总额人民币8183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赔偿人民币5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闽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探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探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