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公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公赵,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田祚强,总经理。一审被告:曾国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端书,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公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云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存在重大问题。1.云川公司的代理人姜某宇不是云川公司的员工,而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员工,与云川公司存在根本上的利益冲突,其作为云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应在医疗终结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鉴定。王公赵于2012年12月27日在惠东协和医院办理出院手续,28日入住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而一审法院在12月22日就委托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结果不具有科学性,不应采信。3.云川公司无力承担近3万元的上诉费,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名义提起上诉。无论云川公司是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均应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其以云川公司没有上诉为由维持原判,明显不当。(二)一、二审判决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1.王公赵的病历及住院记录上记载“3、前列腺炎、尿路感染。4、双侧废用性肩周炎”,上述疾病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该部分医疗费不应当由云川公司承担。2.公安机关在当事人未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又无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当事人在辖区居住。且派出所的证明没有载明王公赵居住的起止时间和门牌号码,一、二审法院也未通知公安机关出庭作证。3.惠东县盛鑫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手填的,载明王公赵是临时散工又载明每月报酬1800元,自相矛盾,且强调王公赵不是其员工,仅限用于交通事故赔偿,可见该证明是为索赔而临时找人出具,无法律效力,不应采信。4.王某甲刚在校读书证明出具日期是空白的,学籍号是手填的,并非正规学校出具,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甲刚才6岁,就读于初中不合理。5.王公赵的哥哥并未提供××人证书或伤残鉴定报告,仅凭亲属关系证明书即认定王公臣无劳动能力不合理。(三)本案的赔偿数额认定有误。1.王公赵没有提供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也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卡、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单等证明其在城镇有固定收入,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等赔偿项目。2.护理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按每天70元计算标准过高,且计算期限不能以二十年为标准。3.王公赵不能证明自己的收入,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被扶养人的户籍标准计算,且未除以全部子女人数、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也未计算是否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明显不当。5.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6.后续治疗费属于并未发生的费用,以王公赵存活为前提,一、二审法院直接予以支持不当。7.后续护理费超出王公赵本人的收入,如果需要护理,应该回老家休养。按照受诉法院地计算20年的护理费明显不当,应该按照王公赵提供的存活证明分期付款比较合理。司法鉴定报告中的康复费计算两年,应该包括护理费在内,因此护理费有部分重复计算。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就王公赵伤残评定时机的问题向本案鉴定机构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发函询问。该所复函称“《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规定,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损伤后3-6个月进行。所谓‘治疗终结’是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作为判断标准。由朱某主编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对于评定时机掌握原则中明确指出: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所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进行评残。本案王公赵于2012年6月8日受伤,于2012年12月26日对其进行鉴定,当事人在受伤后经过半年的治疗,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病情处于临床稳定状态,所以满足鉴定时机条件。对于王公赵颅脑损伤所引起的并发症四肢瘫,临床上瘫痪病人在一段时间内或者长期需要医疗依赖进行康复治疗,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也是可以的,所以继续康复治疗与评定时机不存在矛盾。因此,王公赵的评定时机是合理的”,并附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相关内容作为依据。云川公司对复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复函引用的书籍不属于国家规范,也不是众所周知的医疗规律,不具有说明力和证明力,鉴定时王公赵尚在医院治疗,并未医疗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云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分析如下:(一)一、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云川公司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均为本案被告,并非存在利益对抗的原被告主体,即使姜某宇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云川公司自愿委托姜某宇为其代理人,亦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川公司以其代理人资格瑕疵为由主张一、二审程序违法不成立。(二)王公赵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否应采信的问题云川公司认为王公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尚在医院治疗,并未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的时机不合理,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本院就此问题函询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该所认为“治疗终结”是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作为判断标准,评定时王公赵已经过6个月的治疗,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病情处于临床稳定状态,符合鉴定时机条件,并引用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相关内容作为依据。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评定时机的解释合理且有相关依据,云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再综合考虑云川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二审亦未就此问题上诉,本院对云川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鉴定异议不予支持。(三)王公赵应获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的问题关于医疗费的问题。王公赵的病历上记载王公赵存在“前列腺炎、尿路感染、双侧废用性肩周炎”,但不能证明本次住院针对上述疾病进行了治疗。云川公司也未能指出和证明哪些医疗费系用于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故一、二审法院依据王公赵提供的病历和医疗发票认定本案的医疗费正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赔偿义务人向王公赵一并赔偿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问题。王公赵是农村户籍,但其提供的派出所、惠东县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可以反映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符合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的条件。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户政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证明有相应的证明力;惠东县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盖有该公司的公章,王公赵也提供了该公司的主体资料,可以与派出所的证明相互印证。云川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一、二审法院采信王公赵提供的证明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赔偿金、按1800元/月计算王公赵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二审法院已查明,被扶养人王某甲刚就读的安徽省太和县新星中学,是包括小学、初中的民办学校,王某甲刚就读于该校一年级一班,不存在与生活常识相悖的矛盾。考虑到王公赵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条件及被扶养人王某甲刚在城镇就读,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甲刚的生活费,亦属合理。另外,一审法院核算王某甲刚的生活费的计付年限有误,导致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少计了23109.15元。即使按照云川公司主张的仅凭《亲属关系证明》不足以证实王公臣是××人,王某乙、刘某有4个抚养人来计算,一审法院所计得的生活费总额仍是低于王公赵应得数额。因此云川公司就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问题,王公赵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一、二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等级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且计算年限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护理期限,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二审法院的酌定亦无明显不当。至于云川公司主张其在交通事故中不是全责并申请法院至交警部门调取原始卷宗的问题,因云川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上述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且本案属再审审查程序,故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云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秦 旺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