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国民与泸州市达亿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民,泸州市达亿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3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袁国民。被执行人泸州市达亿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茂平。袁国民与泸州市达亿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达亿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