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与叶春桃、叶杏、叶春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叶春桃,叶杏,叶春李,文先林,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负责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春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春李。原审被告:文先林。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彬洪。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春桃、叶杏、叶春李、原审被告文先林、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龙飞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