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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祥玉与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根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doc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玉,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根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马祥玉,男。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被告:王根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玉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根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祥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根牛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祥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根牛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