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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耀、熊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耀、熊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2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耀、熊红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耀、熊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