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与赵×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20号原告刘×,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赵×,男,73岁。被告李×,女,7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赵×、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云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