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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与赵×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720号原告刘×,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赵×,男,73岁。被告李×,女,7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赵×、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云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