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子明与李军伟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明,李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明,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军伟,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伟向李子明支付安装工程款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军伟与申请执行人李子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军伟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子支付2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向申请人李子明支付2万元,以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向李子明支付1万元,直到全部履行完毕,负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2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