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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石勇与张佐姣,季寒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勇,张佐姣,季寒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勇,男。委托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姣,女,香港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寒冰,男,香港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仕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勇因与被上诉人张佐姣、季寒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当事人是否是劳动法调整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勇自称于2011年2月2日入职香港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港澳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同时,本案两被上诉人均为香港自然人,上诉人石勇与香港自然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石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石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石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