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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封先荣与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先荣,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封先荣,男,生于196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福生,男,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封先荣与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先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先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封先荣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