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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7号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利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肖,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033.07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033.07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