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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振明与魏莎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明,魏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81号申请人杨振明,男,岁,59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魏莎莎,女,28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莎莎在巴林左旗白音敖包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