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强诉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张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付强,男,汉族,41岁。被告:张所成,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75.0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