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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强诉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张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付强,男,汉族,41岁。被告:张所成,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张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75.0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