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郏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郏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翰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