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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西林子村民自治组与蔡国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西林子村民自治组,蔡国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西林子村民自治组。被告蔡国田,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西林子村民自治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