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蒋元与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2179号提请人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蒋某。被申请人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提请人岳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将仲裁申请人蒋某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蒋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蒋某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轻工陶瓷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