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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月萍诉被告王富锁、史变英、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萍,王富锁,史变英,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王月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富锁,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史变英,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超,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王月萍诉被告王富锁、史变英、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开庭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在阳泉市固庄煤矿第二临时区8号,应当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在阳泉市郊区,故本案应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