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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敏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敏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45号罪犯徐敏杰,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户籍所在福建省龙岩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7分。此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敏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