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广州市荔湾区人,高中文化,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粤某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由郁南县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某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被告人马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到案、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结论、称重单、诊疗证明、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据、预支付交通事故预付费(保证金)借据、预付丧葬费凭证、经济赔偿凭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廖某某、陆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苏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