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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容容与杨若华、何天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容容,杨若华,何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黄容容,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若华,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何天送,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容容与被执行人杨若华、被执行人何天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