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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维云与龚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维云,龚伟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方维云,经商。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伟明,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纪先,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云诉被告龚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3元,减半收取1966.50元,由原告方维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