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维云与龚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维云,龚伟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方维云,经商。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伟明,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纪先,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云诉被告龚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3元,减半收取1966.50元,由原告方维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