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与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被执行人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茂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