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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154号张明圆申请执行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园,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园。被执行人廖仲林。被执行人吴敏萍。被执行人廖伟斌。本院在执行张明圆申请执行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关于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广西益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敏萍、廖仲林、廖伟斌的房产,2015年2月13日买受人张明园以1017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B区3单元1409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015年4月1日买受人杜华、何锦英以76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2单元2506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015年4月1日买受人张明园以12693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9栋1单元1102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健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