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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远仁与黄其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仁,黄其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潘远仁,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412。被告黄其渭,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71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远仁诉被告黄其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远仁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祖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区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