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远仁与黄其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仁,黄其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潘远仁,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412。被告黄其渭,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71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远仁诉被告黄其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远仁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祖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区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