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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莲凤与后邦炎、汪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莲凤,后邦炎,汪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33号申请人:程莲凤,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后邦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汪彩红,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后邦炎、汪彩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后邦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