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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杨多洛、谭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杨多洛,谭银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田绘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利敦,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多洛,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谭银林,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杨多洛、谭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多洛、谭银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多洛、谭银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杨多洛负担。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