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焕军宣告吴瑞蹼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焕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62号申请人:赵焕军,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吴二沙,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申请人赵焕军要求宣告吴瑞蹼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瑞蹼,男,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申请人赵焕军与吴瑞蹼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19时许,吴瑞蹼随船在118-3海区航行期间,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吴瑞蹼。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瑞蹼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吴瑞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瑞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瑞蹼随船在118-3海区航行期间,不慎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吴瑞蹼。且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瑞蹼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瑞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