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乐山军分区与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乐山军分区,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乐山军分区,住所地:乐山市。法定代表人:肖振平,司令员。委托代理人:黄登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洪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崇俊,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乐山军分区与被告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