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季铁吾与黄锡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铁吾,黄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季铁吾,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被执行人黄锡良。季铁吾与黄锡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浙丽商外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黄锡良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季铁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锡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令其将(2014)浙丽商外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黄锡良未按时履行,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锡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季铁吾亦不能举证黄锡良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季铁吾的申请,本院决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黄锡良可供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丽执民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