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与白玉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玉柱,白岩辉,白学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刘连磊,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家琦,男,汉族,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职工,住商河县。被告白玉柱,男,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白岩辉,男,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白学德,男,回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玉柱、白岩辉、白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撤回对被告白玉柱、白岩辉、白学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负担。审判员 陶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