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德西、王德刚、王开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王德西,女,汉族,1948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人王德刚,男,汉族,1947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人王开阳,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德西、王德刚、王开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中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德西、王德刚、王开阳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遵义县新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其芬生前在农行贵州省遵义县支行新舟营业所(账号23-285000460071117)的存款16191.35元,归申请人王德刚所有,由王德刚领取。二、王德西、王开阳自愿放弃对该存款的继承。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保存一份,新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保存一份。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大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