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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浩鹏等与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鹏,杨翠丽,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黄浩鹏,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杨翠丽,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委托代理人路伟,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莉莉。委托代理人张太亮,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鹏、杨翠丽与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鹏、杨翠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浩鹏、杨翠丽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