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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建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450号移送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建荣,经商。被告人周建荣合同诈骗一案,本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4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人周建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周建荣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单位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至期,因被告人周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27日移送本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30000元,本案执行费217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至被执行人周建荣户口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永新村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建荣因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现正服刑中,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在永新村的宅基地住房不涉及拆迁,在永新村无补助款或其他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建荣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周建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49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春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