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杜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艳,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凯,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杜鸽,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艳与被告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