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杜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艳,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凯,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杜鸽,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艳与被告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