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邱光林抢劫罪,邱光林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6号罪犯邱光林,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光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6月至12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共奖3.5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3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