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耿张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张,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初字第29号原告耿张,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雯,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培军,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德飞,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楠,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张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告已经收到举报奖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