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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秋与齐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被执行人齐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滨民初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张秋及其丈夫梁邦才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张秋及其丈夫梁邦才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