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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候英辉诉被告张启明、张秀丽等十一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英辉,张启明,张秀丽,侯翠平,孙锡田,田志泉,林泽波,潘金芳,张洪风,刘成风,马建忠,齐书芬,XX,刘树仁,金风文,白素平,王淑英,刘秀锋,李桂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候英辉。被告张启明。被告张秀丽。被告侯翠平。被告孙锡田。被告田志泉。被告林泽波。被告潘金芳。被告张洪风。被告刘成风。被告马建忠。被告齐书芬。被告XX。被告刘树仁。被告金风文。被告白素平。被告王淑英。被告刘秀锋。被告李桂圃。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英辉诉被告张启明、张秀丽等十一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