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辛洪军与翟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军,翟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辛洪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翟淑娟,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辛洪军与翟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辛洪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海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