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溆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泽宇,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辩护人付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瞿莉,女,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辩护人舒小兵,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圣达,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宏政、人民陪审员谢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丽萍、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泽宇及其辩护人付美月、被告人瞿莉及其辩护人舒小兵、被告人叶圣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莉、叶圣达是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收费员,被告人朱泽宇是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合同制电脑信息管理员。该院收费分为现金收费和医保刷卡(非现金收费)等,被告人瞿莉、叶圣达需使���各自的现金收费工号“012”、“011”及公用的医保刷卡“033”工号登录不同的收费系统。其中只作医保刷卡记账不能收取现金的“033”工号,可以收取现金并打印出收费发票,而医院财务室只根据收费员的现金收费开具收款票据与收费员结算,不会去核对医保刷卡的数据。2013年6月,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相继发现该电脑收费系统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被告人朱泽宇便分别同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商量利用该院收费系统漏洞截留单位收入,约定由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分别利用其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员,经手收费的职务便利,将本应以现金收费工号收取的现金收费变更为以“033”医保刷卡记账工号收取现金收费,并将以“033”工号收取的现金予以截留。由被告人朱泽宇利用其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电脑系统管理员的便利,负责在该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将相关截留现金收入的数据进行删除。同时,被告人朱泽宇分别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约定将截留的单位现金收入予以平分。之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分别在上班收费时,除了使用各自的现金收费工号“012”、“011”工号正常收费外,为达到截留公款的目的,还故意以“033”医保刷卡记账工号收取该院门诊现金收入,并将以“033”医保记账工号收取患者现金的情况(患者姓名、金额、日期、发票编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在每月月底时,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分别将记录的情况交给被告人朱泽宇,被告人朱泽宇利用其管理维护该院电脑系统的职务便利,在电脑系统中将相关数据删除,造成该部分被截留现金收入无法在该院电脑收费系统中体现。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将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现金收入予以截留并私分。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底,被告人瞿莉共截留单位公款108876.61元,与被告人朱泽宇平分;被告人叶圣达共截留单位公款88081.6元,与被告人朱泽宇平分。2014年10月28日、10月29日,被告人瞿莉、叶圣达、朱泽宇相继到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朱泽宇退回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瞿莉退回赃款人民币54336元;被告人叶圣达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泽宇系受国家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分别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共谋,被告人朱泽宇利用其电脑程序管理员的职务便利,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利用其担任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截留单位收入,其中被告人朱泽宇与瞿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8876.01元,被告人朱泽宇与叶圣达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8081.6元。被告人朱泽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瞿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叶圣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泽宇、叶圣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被告人瞿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但提出其在工作期间垫付有公务开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朱泽宇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且他们都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三被告人的工作性质是一种劳务而不是公务,所以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2、三被告人截留的资金是从患者手中直接截留的,资金性质不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故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3、被告人朱泽宇系自首,且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瞿莉的辩护人提出:1、认定被告人瞿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瞿莉犯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2、被告人瞿莉系自首,且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是国��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瞿莉、叶圣达是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正式职工,案发前二被告人在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财务科收费室负责收费工作。被告人朱泽宇是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聘任的合同制职工,案发前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财务电脑程序管理员。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分为现金收费和医保刷卡缴费,被告人瞿莉的收费工号为“012”,被告人叶圣达的收费工号为“011”,另有“033”工号为医保刷卡工号,为被告人瞿莉和叶圣达共用。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在各自上班时,需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登录不同的收费系统进行收费。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在使用“012”和“011”工号进行现金收费后,在轮班时需与该院财务科会计王某某结算出数额,由王某某根据数额开出《溆浦县非税收入直缴(汇缴)款通知单》,然后由该院财务科科长朱某某到溆浦县政务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该缴款书找被告人瞿莉和叶圣达收取现金后存入银行。“033”工号为医保刷卡收费,只能医保卡刷卡记账不能收取现金。该院财务科不需要跟收费员结算,只需在每年年底根据医保刷卡电脑上的数据与溆浦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2013年6月,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相继发现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电脑中收费系统及管理上的漏洞,即“033”工号可以收取现金并打印出收费发票。被告人朱泽宇便分别同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商量利用该收费系统漏洞截留单位收入,约定由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将本应以现金收费工号“012”、“011”收取的现金收费变更为以医保刷卡记账的“033”工号收取现金,然后将以“033”工号收取的现金予以截留。被告人朱泽宇则利用其担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电脑系统管理员的便利,在该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将相���截留现金收入的数据予以删除。被告人朱泽宇还分别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约定将所截留的收入予以平分。之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分别在上班收费时,除了使用各自的现金收费工号“012”、“011”工号正常收费外,为达到截留公款的目的,还故意以“033”医保刷卡记账工号收取该院门诊现金收入,并将以“033”医保记账工号收取患者现金的情况(患者姓名、金额、日期、发票编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在每月月底时,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分别将记录的情况交给被告人朱泽宇,被告人朱泽宇在电脑系统中将相关数据删除,造成该部分被截留现金收入无法在该院电脑收费系统中体现。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底,被告人瞿莉共截留单位公款108876.61元,与被告人朱泽宇平分。被告人叶圣达共截留单位公款88081.6元,与被告人朱泽宇平分。2014年10月28日、10月29日,被��人瞿莉、叶圣达、朱泽宇相继到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朱泽宇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瞿莉退缴赃款人民币54336元;被告人叶圣达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溆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1份、溆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1份,证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为事业法人;(2)、溆浦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书》、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登记表、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证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是溆浦县妇幼保健院的正式职工,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朱泽宇系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聘任的工作人员;(3)、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规章制度等文件,证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收费室��部门职责以及管理规定;(4)、溆浦县妇幼保健院财务科科长朱某某提供的有被告人瞿莉、叶圣达签名的《妇保院收存费用明细表》,证明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将正常工作中所收费用交给了朱某某;(5)、溆浦县妇幼保健院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黄某某提供的《清查记录本》,证明经其清查发现,2014年1月至9月期间,收费员瞿莉截留单位收入63715.3元,叶圣达截留63754.7元;(6)、溆浦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医保结算说明,证明溆浦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刷卡的结算方式为一年一次;(7)、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溆浦县妇幼保健院“033”工号收款的医药费收据及所附门诊处方以及经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确认的《截留收入汇总表》、《截留收入一览表》,证明被告人瞿莉与被告��朱泽宇共截留单位收入108876.61元,后二人均分;被告人叶圣达与被告人朱泽宇共截留单位收入88081.60元,后二人均分;(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31日、12月3日将赃款100000元、54336元、50000元上缴给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扣押;(9)、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瞿莉、叶圣达、朱泽宇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9日主动到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证人证言⑴、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瞿莉和叶圣达是该院的收费员,收费分为现金收费和医保刷卡收费。院财务系统是根据电脑收费系统的现金收费金额来开出收款收据与收费员结算,医保刷卡收费院财务室不需要跟收费��结算,只要每年年底根据医保刷卡电脑上的结果跟医保局结算。2014年10月,她对2014年1月至9月以“033”医保工号开具的收费发票进行了清查,发现收费员瞿莉共截留单位收入63715.3元,叶圣达截留63754.7元;同时还证明朱泽宇是该院聘请的合同工,负责单位电脑系统程序维护及基层科相关工作;证人肖云莲作了与证人黄某某基本一致的证言;(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溆浦县妇幼保健院是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2013年至今她任财务科长,王某某任会计,收费员是瞿莉、叶圣达。瞿莉的工号为“012”,叶圣达的工号为“011”,二人负责收取门诊和住院部所有收入。医保刷卡缴费需进入“033”医保系统,在一台专用电脑上操作。医保刷卡系统与医保局联网,每年结算一次。瞿莉和叶圣达轮流上班,在轮班时,王某某把收费员上次轮班所收费用结算清楚,开���溆浦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她则持该通知书到收费员处收取其上一轮班时间收取的所有费用。朱泽宇系该院临时工,负责电脑程序和维护。2014年10月中旬,她们发现科室有病人的收费发票,电脑上则无显示。她就和王某某、黄某某对2014年度门诊进行清查,发现门诊收费发票比收费员实际缴纳的钱多,差额部分大部分是从“033”医保系统收取的现金;证人王某某、朱颖亦作了与证人朱某某基本一致的证言;3、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对所犯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泽宇身为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分别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截留、侵吞国有财产,其中被告人朱泽宇与被告人瞿莉共同侵吞国有财产108876.61元,被告人朱泽宇与被告人叶圣达共同侵吞国有财产88081.6元,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关于被告人朱泽宇、瞿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泽宇等三人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及被告人朱泽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瞿莉、叶圣达的工作性质为劳务性质,不是公务性质”的辩护意见,经查,溆浦县妇幼保健院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瞿莉、叶圣达为该院编制内的正式职工,二被告人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均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在履行职责收取患者现金时,其收取现金的行为为公务行为,二人从患者处收取所得的资金性质即转化为国有财产,故被告人瞿莉、叶圣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泽宇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瞿莉、叶圣达合谋,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国有财产后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的共犯。故被告人朱泽宇、瞿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瞿莉提出其有公务开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瞿莉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垫付有公务开支,同时,即使被告人瞿莉存在有公务开支,该公务开支与被告人瞿莉截留国家财产后私分所得的资金性质也不一样,依法不能抵扣。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泽宇、瞿莉、叶圣达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泽宇、瞿莉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泽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瞿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人叶圣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7���10月28日止。)四、被告人朱泽宇与被告人瞿莉共同贪污的108876.61元,被告人朱泽宇与被告人叶圣达共同贪污的88081.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审 判 员 李宏政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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