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奉斌与吕铁、刘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奉斌。被告吕铁,农民。被告刘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斌与被告吕铁、刘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依法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黄兴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