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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奉斌与吕铁、刘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奉斌。被告吕铁,农民。被告刘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斌与被告吕铁、刘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依法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黄兴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媛 来源:百度搜索“”